湖北襄樊XZ120临床试验招聘误工费3068元
试药状态 | 进行中(尚未招募) |
适应症 | 晚期恶性肿瘤患者、初治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晚期乳腺癌患者 |
试验分期 | I期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补贴 | 3068元 |
1、试验目的
评价XZ120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有效性。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评价XZ120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有效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其他 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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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年龄≥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
2 | 纳入人群分为第一部分单药治疗和第二部分联合治疗: 第一部分单药治疗研究为以下: 单药剂量递增: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且接受过标准治疗失败后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接受标准治疗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 单药剂量扩展: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乳腺癌患者且适合单用蒽环类药物进行标准治疗者; 第二部分联合治疗剂量扩展阶段分以下队列: 队列1:经病理学确诊的初治DLBCL患者; 队列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乳腺癌患者且适合联合蒽环类药物进行标准治疗者; 注:纳入的晚期乳腺癌患者符合以下任一条者:①初诊为不可手术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②根治术后未接受化疗的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③术后辅助治疗接受蒽环类治疗>12个月后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 |
3 | 入组剂量扩展阶段的受试者存在至少一个可测量和评价的靶病灶者; |
4 | 采用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者; |
5 | 剂量扩展阶段淋巴瘤患者国际预后指数(IPI)评分0~2分者; |
6 |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预期生存期≥3个月者; |
7 | 心脏超声心动图测得LVEF≥50%者; |
8 | 重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者(首次给药前2周内不允许输血治疗及使用生长因子的药品): 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75×10^9/L;血红蛋白(Hb)≥90g/L;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如果存在肝转移,则AST和ALT≤5×ULN,TBIL≤3×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Cr≥1.5×ULN时);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
9 | 理解试验步骤和内容,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者。 |
4、排除标准
1 | 既往使用过多柔比星(或吡柔比星)总累积剂量﹥360mg/m^2,或表柔比星总累积量﹥600mg/m^2者; |
2 | 首次给药前4周或者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抗肿瘤治疗者;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NMPA批准的具有抗肿瘤作用的现代中药制剂者; |
3 | 在淋巴瘤患者中用于控制淋巴瘤症状为目的,使用最大剂量>100mg的醋酸泼尼松片或等效皮质醇类药物,超过5天者;用于其他目的,每天使用醋酸泼尼松片>30mg或等效皮质醇类药物,超过10天者(对于每天接受≤30mg醋酸泼尼松片或等效皮质醇类药物,应有书面记录在随机化前剂量稳定使用至少4周者可以入组); |
4 | 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患者; |
5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CTCAE 5.0版定义下≤1级(脱发除外)者; |
6 | 入组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者,以下情况除外:(1)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2)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3)研究者认为该双原发癌均可能从本研究中获益;(4)研究者已经明确排除转移灶是属于第一原发肿瘤来源者; |
7 | 有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者、经局部治疗失败的CNS转移者、癌性脑膜炎者;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神经系统等临床症状稳定且无须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脑转移治疗≥4周的患者可以入组; |
8 | 有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骨髓移植病史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者; |
9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小手术者或尚未从手术中恢复者(诊断性手术除外); |
10 | 乙肝:HBsAg阳性和/或HBcAb阳性,且HBV DNA滴度高于2000IU/mL或者104copies/mL者(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应根据当地治疗指南标准接受抗病毒治疗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全程接受抗病毒治疗);丙肝: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者; |
11 |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阳性及存在活动性梅毒螺旋体感染者; |
12 | 有无法控制的或严重的心血管疾病者,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Ⅱ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心血管疾病者;难以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者; |
13 | 具有以下既往病史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活动性感染(如活动性肺结核)、严重精神疾病、甲状腺功能严重异常等严重的内分泌疾病者; |
14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其他任何临床试验药物/器械治疗者; |
15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酗酒史者; |
16 | 有严重过敏史,或已知受试者既往对蒽环类或蒽二酮药物,以及对任何试验用药品组成成分过敏者; |
17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研究期间计划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者; |
18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育龄妇女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受试者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药物治疗后6个月内采用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避孕套)者; |
19 |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或地区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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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张剑 | 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2 |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 李琦 | 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3 | 蚌埠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李洪涛、周焕 | 中国 | 安徽省 | 蚌埠市 |
4 |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谢伟敏 | 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1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3-10-10 |
2 |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人体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 | 同意 | 2023-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