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TQB3015 片NA试药误工费24049元
试药状态 | 进行中(尚未招募) |
适应症 | 晚期恶性肿瘤 |
试验分期 | I期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73;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补贴 | 24049元 |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TQB3015片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评估TQB3015片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初步有效性; 评估与疗效、作用机制、安全性等相关的潜在预测性生物标志物的研究。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主要目的: 评估TQB3015片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评估TQB3015片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初步有效性; 评估与疗效、作用机制、安全性等相关的潜在预测性生物标志物的研究。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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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
2 | 年龄:18-75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计算);ECOG PS评分:0或1分;预计生存期≥3个月; |
3 | 经组织或细胞病理学证实的晚期恶性肿瘤,要求常规标准治疗无效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案或患者无法耐受标准治疗; |
4 | 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剂量拓展期为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
5 |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1) 血常规检查标准(检查前7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 a) 血红蛋白(HGB)≥ 90 g/L ; b)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1.5×109/L ; c) 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 。 2) 血生化检查: a) 总胆红素(TBIL)≤ 1.5倍正常值上限 (ULN) ; b)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 2.5×ULN。若伴肝转移,则ALT和AST≤ 5×ULN; c) 肌酐清除率 (CCR) ≥60ml/min (应用标准的Cockcroft-Gault公式)。 3) 凝血功能或甲状腺功能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a)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b) 促甲状腺激素(TSH)≤ ULN;如果异常应考察FT3和FT4水平,FT3和FT4水平正常则可以入选。 4) 尿常规检查: 尿蛋白<2+(基线尿蛋白≥2+时,7天内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当尿蛋白<1g 时方可入选); |
6 | 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无妊娠意义),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男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育措施。 |
4、排除标准
1 | 首次给药前3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5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原位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T1 (肿瘤浸润基膜)]; |
2 |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短肠综合征和肠梗阻等); |
3 | 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CTCAE v5.0 1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 |
4 | 首次给药前28 天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或未能从先前手术中充分恢复,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外科手术者; |
5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
6 | 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28天内减毒活疫苗、7天内灭活疫苗接种史、或者研究期间计划行疫苗接种; |
7 | 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或最近12个月内有癫痫发作、意识障碍史,或有不明原因昏迷史者; |
8 |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
9 | 已知对本研究的研究药物所含的活性成分、辅料和同类药物过敏者; |
10 |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a) 未控制的高血压(经标准抗高血压治疗后仍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100 mmHg)、既往有高血压脑病/高血压危象史; b) 患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1)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见附件三)II级以上心脏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LVEF(左室射血分数)<50%;(2)不稳定型心绞痛;(3)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5)QTc≥450ms(男),QTc≥470ms(女)(若QTc异常,可间隔2分钟连续检测三次,取其平均值); c) 肝硬化失代偿期、活动性肝炎*; *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阳性,且HBV DNA检测值超过1000 拷贝数/mL;丙肝参考:HCV抗体阳性,且HCV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注:符合入组条件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核心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丙型肝炎患者,需持续抗病毒治疗,以防止病毒激活。 d)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e)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f)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 mmol/L); g)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AE v5.0 2级感染); |
11 | 首次用药前4周内曾接受过手术、化疗、放疗(脑部放疗2周)或其它抗癌疗法(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
12 | 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NMPA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治疗; |
13 | 有临床症状或需反复引流的胸腔/腹腔/心包积液、或首次接受试验药物1个月内接受过治疗为目的的引流; |
14 | 已知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 (除非无症状,或接受过治疗且稳定,在脑转移治疗后至少2周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并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停止了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14天。) |
15 | 存在肿瘤骨转移所导致的严重骨损伤和脊髓压迫;包括6个月内发生的或预计近期可能发生的负重骨(如脊椎骨、股骨等)病理性骨折、控制不佳的严重骨疼痛等; |
16 | 经研究者评估和判断,试验期间有活动性出血风险的受试者; |
17 | 首次用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 |
18 | 经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研究的情况。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或地区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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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郑桐森 | 中国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1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3-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