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HLX26单抗注射液临床招募补偿金
试药状态 | 进行中(招募中) |
适应症 | 实体瘤或淋巴瘤 |
试验分期 | I期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30;已入组人数国内:1;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补贴 | 5455元 |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中评估HLX26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主要目的: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中评估HLX26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其他 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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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试验前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
2 | 签署ICF时年龄≥ 18周岁; |
3 |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获得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或淋巴瘤患者; |
4 | 根据实体瘤(RECIST 1.1)或淋巴瘤(Lugano)疗效评价标准,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
5 | 进入试验时,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 1分; |
6 | 预期生存期超过3 个月; |
7 | 具有适当的血液学功能: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集落刺激因子(G-CSF)治疗;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00/μL;血红蛋白≥ 9 g/dL;血小板计数≥ 90,000/μL; |
8 | 具有适当的凝血功能: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ULN; |
9 | 具有适当的肝功能:总胆红素水平≤ 1.5×ULN;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水平≤ 2.5 × ULN(对于已知肝转移或原发性肝细胞癌患者,则AST 和ALT ≤ 5 × ULN); |
10 | 具有适当的肾脏功能:血肌酐≤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通过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
11 |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须与既往重大外科手术、医疗器械治疗或局部放疗法间隔至少28天;与既往细胞毒性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治疗间隔至少4周;与既往激素治疗和小手术间隔至少14天;小分子靶向药物间隔至少21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间隔至少14天; |
12 | 肝细胞癌患者的Child-Pugh的评分必须为A; |
13 |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至少采用1种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进行避孕。 |
4、排除标准
1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及研究者判断没有安全性风险的其它不良反应除外); |
2 |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或已知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 V5.0分级≥4级); |
3 | 存在以下任一不稳定或控制不佳疾病的情况: 1) 首次用药前2周内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性疾病; 2) 受试者具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脑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如:(1)NYHA II级以上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2)不稳定型心绞痛;(3)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和脑梗死;(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未经临床干预或临床干预后仍控制不佳; 3)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影响患者安全或研究完整性的其他慢性疾病; |
4 |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5 | 既往曾在免疫治疗中出现≥3级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 |
6 | 入组前5年内罹患其它恶性肿瘤,除外:a.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 b. 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 c.研究者认为该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d.研究者已经明确排除转移灶是属于哪种原发肿瘤来源者; |
7 | 既往接受过抗LAG-3抗体药物治疗的患者; |
8 | 已知有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间质性肺炎、结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但不限于这些疾病或综合症);以下情况可除外:白癜风或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使用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介导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使用稳定剂量的胰岛素的I型糖尿病。允许入组处于稳定状态,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皮质类固醇激素)的受试者; |
9 |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如使用造影剂; |
10 | 怀孕[经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检验确定]或哺乳期的患者; |
11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
12 | 有活动性 HBV、HCV 感染者(HBV DNA≥104拷贝数/mL或HCV RNA检测阳性); |
13 |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
14 | 疾病史或其他任何证据提示参加试验可能会混淆试验结果,或者研究者认为参加试验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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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张剑 | 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1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