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昌都地区YH003注射液招募受试者补偿金1498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30;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498元
1、试验目的
评价YH003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安全性、耐受性。 确定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为Ⅱ期试验推荐剂量(RP2D)的选择提供理论依据。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愿意并能够在所有研究相关程序之前提供已签署并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并能够遵守所有研究程序;
2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且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方案或其他原因无法接受标准治疗;
3 年龄≥18岁;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5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预期生存期至少为12周。
6 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入组前2周内未接受过生长因子或其他支持治疗);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 g/dL或≥5.6 mmol/L(入组前2周内未接受输血治疗或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血清肌酐<1.5×ULN,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Cockroft-Gault公式)或估计肾小球滤过率(GFR)>50 mL/mi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碱性磷酸酶≤3×ULN;如果存在肝转移,AST或ALT≤5×ULN;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 ULN(Gilbert综合征者,TBIL≤3×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0,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例外情况:接受华法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可接受INR 2至≤3;
7 所有育龄妇女、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其配偶均应在整个研究期间及末次用药后4个月内采取充分的屏障避孕措施。


4、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任何TNFR激动剂抗体治疗,如OX40、CD137、CD27、CD357抗体等;
2 过去5年内或目前同时患有其他任何恶性肿瘤的患者,除外已治愈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乳腺导管原位癌、及宫颈原位癌等彻底治愈者;
3 血液系统恶性肿瘤者(如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急性髓细胞性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非霍奇金淋巴瘤、霍奇金淋巴瘤等);
4 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4周或者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抗肿瘤治疗或其他试验药物治疗;或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NMPA批准的具有抗肿瘤作用的现代中药制剂。除外首次用药前2周内进行过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
5 其他既往放疗或化疗药物引起的毒性持续存在,且未恢复至CTCAE 5.0版定义下的≤1级,除外脱发、≤2级感觉神经病变、淋巴细胞减少症和激素替代疗法控制的内分泌疾病;
6 既往免疫治疗中发生过3级及以上的irAE或因irAE导致治疗中断者,除外甲状腺功能减退、1型糖尿病、皮肤炎(不包括Steven Johnson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
7 已知对试验药物的活性成分及辅料、中国仓鼠卵巢细胞产生的抗体及其他单克隆抗体或免疫肿瘤药物产生有临床意义的过敏反应;
8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肿瘤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除外: 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即没有脑转移灶引起的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且病变大小≤1.5 cm); 经脑转移灶局部治疗后影像学检查证实病灶稳定≥4周,且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停用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物治疗的患者可以入组;
9 有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放射治疗引起的除外,或者目前存在间质性肺炎或非感染性肺炎;或存在其他严重的肺部疾病病史;
10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需要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或首次用药前2年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白癜风、儿童时期哮喘/特异性反应等可用替代治疗;
11 患有临床不可控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糖尿病(血糖> 250 mg/dl,1 mg/dl=18 mmol/L)、控制不理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和舒张压>100 mmHg);高血压危重史或高血压脑病史;甲状腺功能严重异常等严重的内分泌疾病或其他需要全身治疗的严重疾病;活动性感染(如活动性肺结核);活动性凝血功能紊乱;其他需要系统治疗的严重疾病;
12 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的受试者,包括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III或IV级)、不稳定心绞痛、心律失常,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栓塞或肺栓塞史;
13 基线期QTc>470ms;使用延长QT间期的药物;存在长QT综合征家族史;
14 目前存在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注:活动性肝炎的标准请参照2019年中国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的诊断治疗指南);
15 受试者在给药前4周内服用免疫抑制剂,除外: 生理剂量(≤10 mg/天 泼尼松等效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治疗; 允许使用吸入或关节腔内注射或局部外用(眼部、鼻腔)糖皮质激素使用;
16 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小手术;
17 给药前4周内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入组后,给药期间直至最后一次给药6个月内不允许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8 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器官移植病史;
19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药物滥用史、吸毒史或酒精依赖史;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北京肿瘤医院 沈琳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2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崔久嵬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3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李明君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1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