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TST001注射液临床试验招聘补偿金2131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适应症 实体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210;已入组人数国内:4;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131元
1、试验目的
评估TST001单药治疗不同给药方案下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TST001单药治疗不同给药方案下的最大耐受剂量/最大给药剂量和推荐的II期剂量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其他     其他说明:安全性,有效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罹患经组织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同时根据研究分组情况符合以下要求:单药剂量递增研究为目前没有标准治疗方案,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的受试者;单药剂量扩展研究为入组经中心实验室确认,肿瘤组织CDLN18.2阳性(定义为中心实验室IHC检测≥40%的肿瘤细胞CLDN18.2膜染色≥2+)的受试者;联合用药剂量递增研究(剂量递增部分)为既往未接受过全身性化疗治疗的HER2阴性的G/GEJ腺癌。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6个月已完成新辅助化疗或辅助化疗受试者可入组,或既往曾至少接受过一线全身性化疗治疗的G/GEJ腺癌受试者
3 ECOG体能状态评分0-1
4 预期生存≥3个月
5 筛选期实验室检查需满足以下全部标准: 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绝对计数(WBC)≥2.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g/dL;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未使用抗凝剂者);INR≤2.5倍ULN/或APTT≤2.5倍ULN(使用抗凝剂者);总胆红素≤1.5倍ULN ;AST和ALT≤2.5倍ULN(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5倍ULN);白蛋白≥2.5g/L; 血清肌酐≤1.5倍ULN,或肌酐清除率≥60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
6 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见附件3.避孕);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首次用药前72小时内血β-HCG检测须阴性
7 (仅适用于剂量扩展阶段)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评估的病灶


4、排除标准
1 计划入组到联合CAPOX组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G/GEJ腺癌受试者既往已接受了全身性化疗治疗。但是只要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6个月前已接受并完成新辅助化疗或辅助化疗为目的的治疗,则可以接受;计划入组到联合紫杉醇组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G/GEJ腺癌受试者既往接受过紫杉醇治疗
2 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曾进行过放疗(针对骨转移的局部放疗,并且放疗相关AE恢复到≤1级的受试者可入组)
3 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曾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药物治疗或放疗的受试者;使用治疗骨转移相关事件的药物 (如唑来膦酸等)不影响入组
4 首次研究用药前8周内曾接受过重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预期在本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手术,或存在严重未愈合的伤口、外伤、溃疡等情况的受试者
5 曾接受过CLDN18.2单抗或CLDN-18.2CART治疗
6 受试者有既往严重过敏反应或对TST001的已知组分或其它单克隆抗体(包括人源化或嵌合抗体)不耐受
7 受试者已知对研究治疗的任何成分有立即或延迟的超敏反应、不耐受或禁忌
8 受试者既往对CAPOX的任何成分或紫杉类药物有严重过敏或不耐受
9 存在脑或软脑膜转移症状的受试者; 存在下列情况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可考虑入组: 未经治疗但无症状的,或治疗后有影像学证明无进展状态持续至少8周,且至少8周内无需激素或抗癫痫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
10 存在需要局部治疗或者反复引流的、研究者判断控制不良的体腔积液(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的受试者
11 (仅适用于剂量扩展阶段)同时罹患其他恶性肿瘤。( 5年前发生并治愈的下列肿瘤病史不影响入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原位癌或非侵袭性肿瘤)
12 首次研究用药前,既往治疗的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CTCAEv5.0级评分≤1级(不包括脱发及贫血)。若该不良反应无临床影响,是否能入组,由申办方和研究者讨论后决定
13 首次用药前14天内因为治疗贫血或血小板降低接受过生长因子、输血或其他血液制品
14 首次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曾出现过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 i.心肌梗塞、 ii. 不稳定型心绞痛、 iii.脑血管意外或 iv.其他的急性不可控制的心脏病;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如持续的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QTc ≥470 (女性)或≥450 (男性) 或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家族史(Naring A,2012);需要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1个月患有心率可控制的房颤的受试者有入组资格)
15 受试者已知有二氢嘧啶脱氢酶(DPD)缺乏症(注意:应根据当地要求进行DPD缺乏症筛查。)(仅在接受CAPOX的受试者筛选)
16 最近出现胃肠道出血的受试者定义为在过去3个月内有呕血,便血或黑便的病史,且没有经内镜或结肠镜证实已恢复的证据
17 有证据表明有胃出血或胃穿孔风险的受试者,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排除受试者的参与
18 存在幽门梗阻或持续反复呕吐(定义为24小时呕吐≥3次)
19 研究开始前4周内出现活动性结肠炎,包括感染性结肠炎、放射性结肠炎和缺血性结肠炎
20 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病史
21 受试者已知患有> 1级的外周感觉神经病变,除非深部肌腱反射缺失是唯一的神经异常
22 存在有活动性感染,需要系统性治疗
23 有HIV感染史或HIV病毒检测阳性
24 已知的丙型肝炎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病史的受试者; 除外:HBV病毒携带者,或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受试者(HBV-DNA滴度不得高于1000拷贝[cps]/mL或200 IU/mL)和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丙肝受试者(HCV-RNA检测阴性)
25 罹患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在过去2年内需要系统性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
26 首次研究用药前2周内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疗,包括糖皮质激素的受试者;允许受试者使用生理替代剂量的氢化可的松或同类药物
27 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
28 受试者的其他任何状况(例如,心理,地理或医学状况)不允许其遵守研究和随访程序。或经研究者判断,该受试者不适合入选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北京肿瘤医院 沈琳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2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郭伟剑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3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徐农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4 河南省肿瘤医院 李宁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5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袁瑛,医学博士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1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20-05-06
2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