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LM-061片临床招募误工费15510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适应症 实体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87;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5510元
1、试验目的
I期剂量递增 主要目的: 1)评估LM-061片剂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LM-061片剂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 3)确定II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评估LM-061片剂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2)评估LM-061片剂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II期剂量扩展 主要目的: 评估LM-061片剂在c-MET异常的EGFR-TKI耐药的非小细胞肺癌、肺肉瘤样腺癌、乳头状肾细胞癌、转移或局部晚期不可切的胃腺癌等患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次要目的: 1)评估LM-061片剂在c-MET异常的EGFR-TKI耐药的非小细胞肺癌、肺肉瘤样腺癌、乳头状肾细胞癌、转移或局部晚期不可切的胃腺癌等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估LM-061片剂在c-MET异常的EGFR-TKI耐药的非小细胞肺癌、肺肉瘤样腺癌、乳头状肾细胞癌、转移或局部晚期不可切的胃腺癌等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够遵守临床访视和研究相关的程序;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18~75周岁(包括边界值)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3 受试人群: 剂量递增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且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剂量扩展阶段: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且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c-MET异常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包括EGFR-TKI耐药的非小细胞肺癌、肺肉瘤样腺癌;乳头状肾细胞癌;转移或局部晚期不可切的胃腺癌; c-MET异常定义为中心实验室检测后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1)c-MET免疫组化(IHC)表达异常:50%以上的肿瘤细胞中强着色(2+及以上); 2)MET扩增阳性:MET/CEP 7 ≥2或GCN ≥5; 3)MET 14外显子跳跃缺失突变;
4 ECOG体力评分0-1分;
5 预计生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6 骨髓储备和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无正在进行的持续性支持性治疗): 骨髓储备: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90×109/L,以及血红蛋白(HGB)>9.0 g/dL(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如有肝转移,则ALT或AST≤ 5×ULN;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50 mL/min(采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见附录1)或血清肌酐≤1.5×ULN;尿蛋白定性≤1+或尿蛋白定性≥2+,但24小时尿蛋白<1g; 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心电图基本正常,经矫正的QT间期(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
7 按照RECIST v1.1标准,剂量递增阶段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剂量扩展阶段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8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3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3天内的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4、排除标准
1 (仅限剂量扩展阶段)曾经接受或正在接受任何针对c-MET或HGF的治疗(例如,但不限于克唑替尼,沃利替尼等);
2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哨卡抑制剂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1)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周内; 2)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3)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
3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
4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牙科侵入性操作(如拔牙、种植牙),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5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有严重的无法愈合的伤口/溃疡/骨骨折;
6 正在服用(或在试验首次给药至少1周前不能够停用)任何已知强抑制或强诱导CYP3A4的药物;
7 肿瘤的组织病理类型为头颈部或肺鳞癌,或其他经研究者判断肿瘤病灶具有出血倾向者;
8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发生3级及以上出血事件,或目前存在≥2级出血或经研究者判断具有高出血风险的因素(如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食管静脉曲张);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等);
10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1 (仅限剂量扩展阶段)在入组前2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者,以下肿瘤疾病除外: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皮肤鳞状上皮细胞癌经治疗已经得到控制者;
12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发生胃肠道穿孔、腹腔瘘或腹腔内脓肿,或目前经研究者判断存在空腔脏器穿孔/瘘管形成的高风险因素(如肿瘤浸润空腔脏器壁外层)、炎性肠病(包括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憩室炎、胆囊炎、症状性胆管炎或阑尾炎;
13 无法口服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如吞咽困难、治疗难以控制的恶心和呕吐、肠梗阻、胃出口梗阻等;
14 存在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15 HIV感染,活动性HBV感染(HBV DNA超过正常值上限),活动性HCV感染(HCV RNA超过正常值上限);
16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2) 需要治疗性抗凝的血栓栓塞事件,或具有静脉滤器的受试者; 3) 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III~IV级心功能不全者; 4)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5)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标准抗高血压治疗后血压仍无法控制在收缩压<140 mmHg和舒张压<90 mmHg); 6) 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使用任何已知或可能延长QT间期的伴随药物;
17 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8 已知有药物滥用史;
19 精神疾病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0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1 无法耐受静脉采血者;
22 已知对LM-061片剂或其任何辅料成分【C80(一水乳糖和粉末纤维素),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硬脂酸镁,欧巴代I(包衣粉)】过敏;
23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上海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 李进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2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沈伟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3 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山东省肿瘤医院) 李因涛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1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件 同意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