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佳木斯甲磺酸阿帕替尼片招募受试者误工费27995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适应症 单药治疗既往接受过2种系统化疗后进展或复发的晚期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0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8;已入组人数国内:18;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7995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阿帕替尼对CYP2C8底物瑞格列奈,CYP2B6底物安非他酮和代谢物羟化安非他酮的药代动力学影响。 次要研究目的: 观察试验期间阿帕替尼或/和瑞格列奈与安非他酮的安全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年龄: 18~70周岁(包含两端值) ,男女均可 ;
2 组织病理或细胞学检查证实的晚期实体肿瘤患者(不要求一定要有可测量病灶);
3 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不能耐受或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或有标准治疗方案但拒绝接受的;
4 ECOG PS评分:0-1分;
5 预计生存期3个月以上;
6 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接受亚硝基或丝裂霉素的间隔大于6周,接受小分子靶向治疗间隔大于4周,接受生物大分子治疗间隔大于8周,接受放疗或手术大于4周,接受其它细胞毒性药物或细胞生长抑制剂大于4周;
7 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1)血常规检查标准需符合: a. HB≥100g/L; b. ANC≥1.5×109/L; c. PLT≥90×109/L; (2)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a. TBIL≤1.25×ULN; b. ALT和AST≤2.5×ULN; c. ALP≤2.5×ULN; d. 血清Cr≤1.5×ULN e. 白蛋白>30g/L。
8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可随访,遵守研究规定。


4、排除标准
1 胃癌患者,或研究者评估有出血风险的肿瘤;
2 活动性(未经医疗控制)的脑转移;
3 存在有临床症状、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
4 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及存在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其它因素;
5 研究者判断药物无法控制稳定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或者舒张压≥90mmHg,尽管进行了最佳药物治疗);
6 患有II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
7 瑞格列奈和安非他酮禁忌症的患者;
8 按NYHA标准,III~IV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提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者;
9 凝血功能异常(INR>1.5或凝血酶原时间(PT>ULN+4秒或APTT>1.5ULN),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治疗;
10 应用抗凝剂或维生素K拮抗剂如华法林、肝素或其类似药物治疗的患者;
11 研究治疗开始前3个月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筛选期若大便潜血阳性,由研究者评估是否有出血风险);
12 首次服药前6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
13 已知存在的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及血栓倾向;
14 首次服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出现重度创伤性损伤、骨折或溃疡;
15 首次服药前的6个月内出现过腹部瘘管、胃肠道穿孔或腹腔脓肿;
16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24小时尿蛋白量≥1.0g;
17 使用类固醇治疗超过50天,或需要长期使用类固醇;
18 首次服药前仍未从之前用药的不良事件中恢复(既往治疗不良事件,不包括脱发,乏力,恢复到≤1级);
19 首次服药前4周内服用了任何临床试验药物;
20 首次服药前2周内使用代谢酶CYP2C8、或CYP2B6、或CYP2D6、或CYP3A或转运体OATP1B1抑制剂的药物,或影响胃酸分泌的药物,或中草药;首次服药前4周内使用代谢酶CYP2C8、或CYP2B6、或CYP2D6或CYP3A诱导剂的药物(参考附录);
21 研究期间不能中断使用可能导致QT延长的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
22 有酗酒(每周饮用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啤酒285mL,或烈酒25mL,或葡萄酒100mL)、嗜烟(每日吸烟≥5支)等不良嗜好,酒精筛查阳性者,在试验期间不能禁烟和禁酒者;
23 首次服药前48小时内,摄取了葡萄柚或含葡萄柚的产品、含咖啡因、黄嘌呤或酒精的食物或饮料;剧烈运动,或有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者;
24 活动性乙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HBV-DNA≥104拷贝数/ml或2000IU/ml)或丙肝(丙肝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25 活动性感染需要抗微生物治疗的(例如抗菌药物、抗病毒药物、抗真菌药物);
26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27 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的客观证据的患者;
28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严重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29 过敏体质者,或已知对本方案研究药物组分有过敏史者;
30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有生育能力的患者不愿或无法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者;
31 研究者判断其他可能影响临床研究进行及研究结果判定的情况。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沈爱宗 中国 安徽省 合肥市
2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潘跃银 中国 安徽省 合肥市
3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郑桐森 中国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4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李洪涛 中国 安徽省 蚌埠市
5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周焕 中国 安徽省 蚌埠市
1 安徽省立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20-05-26
2 安徽省立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6-02
3 安徽省立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10-15
4 安徽省立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