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泉注射用重组抗PD-L1全人源单克隆抗体试药补偿金10149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适应症 实体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24-60;已入组人数国内:8;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0149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注射用anti-PD-L1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探索注射用anti-PD-L1的最大耐受剂量,确定2期推荐剂量。 次要目的:观察anti-PD-L1的药代动力学特征;通过测试抗药物抗体的产生来评估anti-PD-L1的免疫原性;初步评价anti-PD-L1的抗肿瘤疗效。 探索性目的:探索anti-PD-L1的药效学特征。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女不限,年龄≥18岁;
3 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经标准治疗失败后进展,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或1的患者;
5 预期生存至少3个月;
6 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 v1.1),受试者须有可测量病灶;
7 如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需满足以下情况: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距首次使用研究药物≥4周,除外以下几项:1)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距首次使用研究药物≥6周;2)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距首次使用研究药物≥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时间长的为准);3)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距首次使用研究药物≥2周。
8 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根据以下实验室检查无严重的心、肺、肝、肾功能异常和免疫缺陷:嗜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白细胞绝对计数(WBC)≥3.0×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0g/L;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ULN);AST和ALT≤2.5倍ULN,肝癌或肝转移患者≤5倍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倍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倍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PT)≤1.5倍ULN(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疗的病人除外);
9 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4、排除标准
1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转移的受试者;
2 以往治疗的非血液学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CTCAE 5.0等级评分≤1级,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
3 曾接受抗PD-1、或PD-L1、或CTLA-4(或任何其他靶向T细胞共同作用的抗体)治疗的患者;
4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银屑病、无法控制的哮喘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患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等);
5 预期在本研究期间包括28天筛选期有重大手术的患者;
6 入组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强的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允许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7 现患有突发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等,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
8 经治疗未控制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如严重心血管疾病史、糖尿病、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等;
9 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10 曾有肺结核病史者,或筛选时患有肺结核疾病者;
11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DNA滴度不得高于50IU/ml)和已治愈的丙肝患者(需要HCV RNA检测阴性)可以入组;
1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前2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需要口服或静脉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
13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或已知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 5.0分级大于3级);
14 在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疗药物期间出现过≥ 3级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
15 入组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16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17 近1年内有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18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 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受试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上海市东方医院 李进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2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赵鹏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3 浙江省肿瘤医院 钟海均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4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袁瑛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5 上海新华医院 沈伟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 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1-22
2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人体研究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2-09
3 浙江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3-03
4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