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HBM4003注射液无试药补偿12261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晚期肝细胞癌及其他实体瘤患者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67;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2261元
1、试验目的
第1部分:剂量递增部分,确定HBM4003与特瑞普利单抗联合用药,在晚期肝细胞癌及其他实体瘤患者中的最高耐受剂量(MTD)和/或推荐2期剂量(RP2D) 第2部分:剂量扩展部分,评估HBM4003与特瑞普利单抗联合用药,在RP2D剂量下,在晚期肝细胞癌患者的初步疗效及安全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 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对于本研究第1部分,需年龄 ≤ 75周岁。
2 对于研究第1部分,入组已经过组织病理学确诊的无法手术完全切除和/或局部治疗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包括肝细胞癌在内的晚期实体瘤患者,需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系统性标准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失败(包括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进展),或者在辅助/新辅助治疗结束6个月之内出现病情进展。
3 对于研究第2部分,入组已经过组织病理学确诊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为C期或B期;其中B期患者必须不适合手术和/或局部治疗,或者手术和/或局部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患者拒绝手术及局部治疗(需记录并签字)。
4 受试者能够提供新鲜或最近一次治疗后的存档的肿瘤组织(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 [FFPE] 组织块或至少8张未染色的FFPE玻片)及其病理学报告。
5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6 基线期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该病灶之前未接受过手术或放疗。
7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1。
8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造血功能:中性粒细胞计数 ≥ 1.5×10^9/L;血红蛋白 ≥ 90g/L;血小板计数 ≥ 75×10^9/L; b) 肝功能:总胆红素 ≤2×正常值上限(ULN);天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 5 ×ULN;血清白蛋白 ≥28g/L; Child-Pugh分级(详见:14.3附录:肝功能Child-Pugh分级)为A ; c)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45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d)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2×ULN(如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则只要INR或aPTT在预期使用抗凝药物的治疗范围内)。
9 每位有潜在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获得阴性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在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使用研究药物后的至少3个月内,必须绝对禁欲,或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双屏障法。
10 每位有潜在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须愿意在研究期间以及最后一次服用研究药物后的至少3个月内绝对禁欲,或使用高效的非激素型避孕措施或两种有效的非激素避孕措施。
11 愿意并能遵守研究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序。


4、排除标准
1 同时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已处于干预性研究的生存随访期。
2 有严重过敏性疾病史,有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或怀疑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HBM4003或特瑞普利单抗赋形剂过敏者。
3 对于研究第2部分的肝癌队列,病理提示为纤维板层型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肝内胆管癌或肝细胞癌-肝内胆管癌混合型的患者需要排除。
4 需排除的既往及合并用药或治疗: a) 既往接受过抗CTLA-4药物治疗; b) 对于研究第1部分,在开始研究用药前8周内接受过抗PD-1、抗PD-L1或抗PD-L2治疗; c) 在开始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或肝脏局部治疗,其中对于既往使用索拉非尼、仑伐替尼或瑞戈非尼治疗的肝细胞癌患者,仅需要2周的药物洗脱期; d) 在开始研究用药前3个月内使用过抗肿瘤疫苗治疗; e) 在开始研究用药前2周内使用过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或接受过具有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除外为控制胸水或腹水等局部使用); f) 在开始研究用药前2周内接受免疫抑制剂或糖皮质激素(剂量相当于泼尼松>10 mg/天);注:无活动性免疫疾病的受试者可给予相当于泼尼松≤10 mg/天的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允许局部使用、眼内、关节内、鼻内或吸入的糖皮质激素(全身吸收低);允许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如暴露于过敏原导致的迟发性超敏反应)。 g) 在开始研究用药前4周内或在研究期间计划接种减毒活疫苗。 h) 在开始研究用药前1周内输注血小板或红细胞、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单核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
5 从既往治疗中恢复不充分: a) 在开始研究用药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根据研究者评估,尚未从既往手术中恢复的患者; b) 既往肿瘤治疗相关的任何AE尚未恢复至CTCAE 5.0 1级或以下(除外脱发和外周神经病变)。此前接受过铂类或紫杉类药物治疗的患者,外周神经病变需要恢复至CTCAE 5.0 2级或以下。 c) 既往发生过免疫治疗所导致的CTCAE 5.0 ≥3级的免疫相关胃肠道不良事件,或发生过导致免疫治疗永久停用的毒性反应。
6 可能影响研究药物疗效和安全性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感染,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原发性免疫缺陷疾病,活动性肺结核,任何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严重肺功能不全,器官移植等。
7 首次给药前的5年内有其他恶性疾病史。
8 有症状的,或活动性的,或亟需治疗的具有影像学依据(根据CT或MRI评定)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9 经研究者判断,采用反复引流或其他方法仍然无法稳定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患者。
10 严重肝硬化、肝萎缩或门脉高压的患者。
11 影像学提示门静脉主干癌栓超过管腔的1/2,下腔静脉癌栓或心脏受累。
12 12个月内发生过≥2级的肝性脑病,或目前需用药物预防或控制肝性脑病。
13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可能有其他因素影响本研究的疗效或安全性评价(如精神异常、酗酒、吸毒等)。
14 怀孕或哺乳期女性,或在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使用研究药物后的3个月内计划怀孕的女性。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天津市肿瘤医院(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 郝继辉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2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张艳桥 中国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3 宝鸡市中心医院 王钢 中国 陕西省 宝鸡市
4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汪蕊 中国 安徽省 蚌埠市
5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陈亚进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6 辽宁省肿瘤医院 张敬东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7 河南省肿瘤医院 罗素霞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8 湖南省肿瘤医院 古善智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9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牛俊奇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10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郭亚兵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11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姚俊 中国 河南省 洛阳市
12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吴建兵/李剑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13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赵海涛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4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郝纯毅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5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周俭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 天津市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