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Talazoparib胶囊受试者招募补偿金6641元
试药状态 | 进行中(招募完成) |
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 |
试验分期 | I期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5;已入组人数国内:15;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补贴 | 6641元 |
1、试验目的
本研究主要目的为获得中国晚期实体瘤患者接受 Talazoparib 单药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次要目的为评估Talazoparib的安全性和抗肿瘤活性。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本研究主要目的为获得中国晚期实体瘤患者接受 Talazoparib 单药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次要目的为评估Talazoparib的安全性和抗肿瘤活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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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访视 1(筛选 1)时,年龄 ≥ 18 岁(含)的男性或女性参加者。 如果男性参加者同意在治疗干预期间以及研究治疗干预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内遵守方案第 10.4.1节中所述的要求,则有资格参与研究。? 如果女性参加者不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则可参与研究。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见方案第 10.4.2 节中的详细信息)必须愿意在治疗干预期间以及研究治疗干预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 7 个月内采用高效避孕方法。 |
2 | 愿意并且能够遵从所有的计划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生活方式注意事项和其他研究程序的参加者。 |
3 | 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且患者对标准治疗耐药或无标准治疗可用。 |
4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体力状态 (PS) 评分为 0 或 1。 |
5 | 足够的骨髓功能,包括:1)在获得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的 14 天内未使用生长因子的情况下,ANC ≥ 1,500/mm3 或 ≥ 1.5×109/L; 2)在获得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的 14 天内未进行血小板输注或未使用生长因子的情况下,血小板 ≥ 100,000/mm3 或 ≥ 100×109/L; 3)最后一次输血至少在血液学实验室检查的14 天前,血红蛋白 ≥9 g/dL。 |
6 | 足够的肾功能:估计肌酐清除率(CLcr)≥60 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
7 | 足够的肝功能,包括:1)血清总胆红素 ≤1.5×ULN,除非患者患有 Gilbert 综合症(Gilbert 综合症为 ≤3×ULN);2)AST 和 ALT ≤2.5×ULN(如果发生肿瘤肝转移,则为 ≤5.0×ULN);3)碱性磷酸酶 ≤2.5×ULN(如果发生骨转移,则为 ≤5×ULN)。 |
8 | 能够口服给药。 |
9 | 既往治疗的急性反应的严重程度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或 ≤ CTCAE 1 级,除非研究者认为不会对患者构成安全风险的 AE。 |
10 | 预期寿命 ≥12 周 |
11 | 能够签署知情同意,包括遵循知情同意书(ICD)和本方案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
4、排除标准
1 | 脑转移参加者 |
2 | 接受过需要干细胞急救的高剂量化疗。 |
3 | 开始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 III 级或 IV 级)、不稳定型心绞痛或需要药物治疗的不稳定型心律失常。稳定型心律失常(例如,通过治疗控制的慢性心房纤颤)可以是合格的。 |
4 | 不能通过药物控制的高血压(经过最佳的药物治疗仍>150/100 mmHg) |
5 | 已知或怀疑对活性成分/辅料过敏。 |
6 | 存在其他医学或精神疾病,包括近期(过去一年内)或活跃的自杀意念/行为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有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者由研究者判断导致参加者不适合进行研究。 |
7 | 首次研究治疗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 |
8 | 首次研究治疗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放射治疗。首次研究治疗给药前 2 周内进行过针对疼痛性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 |
9 | 首次研究治疗给药前 4 周内(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 为 6 周)进行过任何抗肿瘤细胞毒性药物系统治疗;首次研究治疗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免疫调节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相当于泼尼松 > 10 mg/天的剂量)、环孢素和他克莫司;局部活性治疗如伯克纳是允许的)。 |
10 | 既往放射治疗> 25% 骨髓 |
11 | 当前或预期 P-gp 抑制剂和/或诱导剂需在研究治疗干预导入前 7 天至第 1 周期结束期间使用;在第 1 周期之后直至治疗结束时,需伴随使用强效 P-gp 抑制剂。 |
12 | 既往接受过 PARP 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
13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涉及研究性药物的研究 |
14 | 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乙型肝炎病毒 (HBV)、丙型肝炎病毒 (HCV)、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AIDS) 相关疾病 |
15 | 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辉瑞员工、由研究者管理的其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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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徐兵河 | 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2 | 吉林省肿瘤医院 | 程颖 | 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1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 | 同意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