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MRX2843片试药招聘补偿18849元
试药状态 | 进行中(尚未招募) |
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 |
试验分期 | I期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78;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补贴 | 18849元 |
1、试验目的
1、评价MRX2843片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上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II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2、评估MRX2843片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1、评价MRX2843片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上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II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2、评估MRX2843片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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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
2 | 在剂量递增阶段要求具有可评估病灶;在扩大入组阶段要求具有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肿瘤病灶,仅在完成治疗后明确记录有在治疗部位出现疾病进展的情况下视为可测量病灶; |
3 |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
4 | 预期生存≥12周; |
5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 |
6 | 有足够器官功能,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血液: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80×10^9/L ,血红蛋白≥90 g/L(筛查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或部分凝血酶原活酶时间≤1.5 ULN; 肝脏:血清总胆红素≤1.5 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0 ULN;若为肝癌或肝转移患者,AST和ALT≤5.0 ULN,总胆红素≤3.0 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总胆红素≤3.0 ULN; 肾脏:血清肌酐(Scr)≤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 (根据Cockcroft - Gault公式);眼部视网膜检查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 |
7 | 既往抗肿瘤治疗或外科手术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需恢复至NCI CTCAE 版本5.0 ≤1 级,但脱发或研究者认为对患者无安全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
8 | 非手术绝育或育龄期女性必须在开始治疗之前的7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均应在整个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3个月采取可靠的的避孕措施(如禁欲、绝育手术、避孕药、注射避孕药甲孕酮或皮下埋植避孕等); |
9 | 患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充分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
4、排除标准
1 | 既往接受靶向MerTK或/和FLT3的药物治疗; |
2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
3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
4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
5 |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
6 |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
7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
8 |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9 | 首次给药前1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且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
10 |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符合下列任一心脏标准:无法解释或心血管原因导致的先兆晕厥或晕厥、室性心动过速、心室纤颤或心脏骤停。校正QT间期延长【在静息状态下,3次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平均校正QT间期(男性QTcF>450 msec或女性QTcF>470 msec)】。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
11 | 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肝炎病毒感染或HIV感染,包括活动性乙肝(HBV)、丙肝(HCV)、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和梅毒阳性; |
12 | 具有已知或疑似视网膜色素变性病史或家族史; |
13 |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以及严重影响试验药物吸收或药代动力学参数的情况; |
14 | 1型糖尿病病史; |
15 |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
16 | 任何不稳定的或可能危及患者安全性及其对研究的依从性的状况; |
17 |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
18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其他情况。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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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东方医院 | 李进 | 中国 | 上海 | 上海 |
1 | 上海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0-05-06 |